创建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示范幼儿园是我园本学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我园开展了多种相关的语言活动,提高幼儿及保教人员“说好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意识和能力。一方面,我们以“说好普通话,使用规范字”为准则,结合幼儿园的实际,通过多种活动,提高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保教工作人员的说写能力。如开展保育员讲故事比赛,促使保育员熟练使用普通话的能力;优化每学期坚持开展的“宝宝故事沙龙”活动,为更多的孩子提供锻炼的平台,有针对性的纠正幼儿的不准确发音,提高了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另一方面,在幼儿的一日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教师在教学指导语上的推敲和孩子口语表达能力的发展;并要求师生之间、同事之间、教师和家长之间均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既提高我园师生的普通话使用能力,也向家庭发挥辐射作用。
以下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常识: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它的颁布,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
(1)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
(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3)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写进了条款(第三条),就将国家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有利于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同时,国家也强调各民族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在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五条中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提到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意义十分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